「數位教材製作與智慧財產權」宣導講座

  • 2019-05-04
  • RulingDigital
講座時間:98年3月19日(四)下午13:30~15:00
- 講座地點:本校教學大樓C403
- 主講者:周天 所長

 
[文/陳麗純]
  本校教學與學習支援中心(CTL)於3月19日特別邀請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周天所長主講,與本校師生分享「數位教材製作與智慧財產權」之議題,暢談在製作數位教材時應注意的著作權責。首先人事室蘇義泰主任為我們開場介紹周天所長,周教授為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法學博士,於83年及86年更榮獲中原大學教學卓越教師,在法律科技經歷上實為豐富,周所長此次特地以其豐富的經驗與本校師生分享,解決本校師生對智慧財產權的疑惑與問題。 

  何謂智慧財產權法,乃是出自於六法全書,包括專利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植物品種與種苗法等,通稱智慧財產權法,而與學校數位教材製作議題最為相關之法律則為「著作財產權法」。有鑑於全國各大專院校致力推動教材數位化,此議題不能被忽略,更應被重視!周所長提到學校在推動數位教材製作時,會牽涉的範圍不外乎以下兩者:一為教學助理協助教師製作數位教材,將課程教材資料加以整理、編輯,加值變得自己的資料後,以多媒體形式呈現於課程網頁中;另一為學生自行架設網頁,將個人蒐集的資料上傳至網頁/部落格,公開傳送資料。周所長提及藝術大學的數位教材內容可能包含了、文字、照片、音樂、詞曲、電影等方式呈現,若內容都是學生自行製作、拍攝的,那就是一個完整的創作,就不會牽涉到別人的著作權;反之,則得注意是否有侵權的內容公開發表。周所長談到現在台灣不分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全國學校皆在推動數位教材的製作,所以而學校權責單位在推動全校數位教材的同時,也應避免侵犯著作權法。

  周所長談到要了解「智慧財產權」就需先理解著作權法的基本要素,在了解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觀念後,才能真正將著作權善加運用。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包含了四個層面:著作人、著作權、著作、著作物四者。例如:掌握實際的物品,買了一本書籍即取得書本的所有權,租書即取得使用權,而作者寫得內容文稿即為語文著作,從創作完成時,作者即取得文稿的著作權,著作物可能是書籍、光碟、錄音帶等形式被紀錄,而購買者即取得著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著作物的著作權,著作權亦有其時間的限制,並非永久的,即著作人生前與死後50年期間,就是著作人的著作權。周所長更進一步談到學校再推動數位教材製作的同時,必須注意教材內容是否獲得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權利或授權利用,其內容定義需非常明確,若有約定不明之部分,則被推定為未授權,而授權人也不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學校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著作時,應示明其出處,且在合理的範圍內,得以改作、散佈該著作,但是僅限於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之。周教授以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與本校師生討論:教師將網路上有趣的文章或是照片,直接以Email夾帶檔案方式,傳送給學生,或是將內容燒錄成光碟於課程上播放,這些行為若為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改作、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散佈等行為;若於課程教學上使用,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則應註明出處。 

  經過周所長精闢的解析後,本校師生對數位教材智慧財產權有初步的瞭解,讓校方在推動數位教材的同時,也能注意到智慧財產權的權責問題;教師於製作課程教材數位化的過程中,能注意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將更精彩的教學內容呈現給學生,提高教學品質;學生在製作個人作品時,也能重視著作引用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最優秀的作品。本次活動反應相當熱烈,與會來賓均表示在參與活動後獲益匪淺,相信未來在教學或學習歷程上均能注意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讓自己免於侵犯他人著作權之餘,更有優質的教學與學習成就。 
[完整活動影音檔可於校內線上觀看:http://arts.tnua.edu.tw/ctl/media/media_9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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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 所長所提供的講義資料 ■上課寫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