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的「權」和「錢」-智慧財產權講座

  • 2019-05-01
  • Digital Ruling
[ 文/陳韶元 ]

舞蹈系的學生會想:「我們在舞蹈表演中,一定都是剪接一些音樂作為背景音樂,由於只採用原音樂一小段內容相繼拼湊出來的, 這樣我們有違法嗎?」文資學院的學生會想:「昂貴的原文教科書我們真的負擔不起,若是整本影印僅在課堂上做為學術用途、或是我們自己在家裡閱讀,這樣是不是違法的呢?」大家也都會想:「在宿舍寢室看下載電影,或是燒光碟借同學看,只要不在公共場合播放送,這樣應該就不算觸法吧!」為了讓全校師生可以更加了解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法,以免在不了解的狀況下不小心違反了法律,教學與學習支援中心特別在規畫了智慧財產權講座,並專程邀請到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國科會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產業平台與規範機制計畫主持人謝銘洋教授來為大家介紹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法。

謝教授一開場便與大家分享到:「智慧財產權是智慧與財產的結合,我自己很喜歡這樣的結合。有智慧又有財產,這是一件很棒的事。當景氣不好的時候,至少我們還有心中的智慧、而智慧就是我們最重要的財產,當然智慧也可以轉化成我們的財產、財富。」而在本次演講中,老師特別將重點放在為大家介紹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

謝教授提到著作權設立之時主要是鼓勵文化的創作、著作可以帶來多大的利益呢?大大看看世界首富之一的比爾蓋茲,他就是靠著軟體的著作而成為世界首富、微軟也讓世界的發展往前驅動。此外,哈利波特的作者其所累積的財富也已經超過英國女王。而在美術的創作方面,我們更可以看到有許多的創作者其作品在拍賣市場上屢屢開出高價。而這些著作與創作除了其加值性外,更是因為有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能夠維護作品的經濟價值。

但是著作權也有一些限制,就是透過這些限制來保護所有人的著作。其中最重要的是著作權法的第四十四條,而使用項目與範圍以及超過這些規範,我們要運用這些著作就必須要特別經過作者的同意並且授權。但是在法律的限制中,也有存在著模糊的地帶,在法律規範中常常會使用一些比較大範圍的字眼,成為著作權限制的可以空間。這些空間也透過一個個法律個案來做一次又一次的經驗,才會讓著作權的限制範圍越來越清楚。

謝教授也舉出一些案列,像是就算在法律系也有需多老師為了讓學生更方便閱讀,特別將整學期的教材印成一本講義,作為本學期上課的教材。但是這些老師也常會請教謝教授,這樣到底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呢?謝教授則分享到:「其實大家要特別注意這樣的現象,依法來說這樣的行為很明顯地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就算說你印的都是外國作者的作品,也是一樣的。」除了文字外,謝教授更舉到了一位野鳥攝影師的案例,由於這位攝影師的作品拍得非常的好,常常會被學生引用來做報告、或是引用在書籍中,而此為攝影師就運用著作權法的行事訴訟的方式,來對所有引用者提告,然後每個索賠五萬元左右。我們可以透過這些個案發現,著作權法有很大的限制力以及規範力。同時,著作權法可以提出刑事訴訟,因為刑事訴訟是可以判刑、所以行事訴訟的壓力是非常大的。

而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除了文字外,音樂方份詞跟取的著作權是分開的,在戲劇舞蹈方面其演出的內容也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在表演者的部分,每個表演者呈現的表演也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如果一首歌曲的呈現,就包含了五個以上的著作權,如:作曲家、作詞家、錄音師、演唱人、演奏人都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在她們所屬的部分也想有完全的著作權。此外在攝影、影像、建築、圖像、電腦程式等都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最後,謝教授也不提的提醒大家著作權的規範下,因為涉及到刑法侵權的限制,大家一定要特別小心。尤其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會在不經意中違反了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法的訴訟真的是可大可小,尤其是在教科書與影音媒體的使用。所有教授師長一定不要違反教科書的限制,因為這幾年在教科書方面智慧財產局檢舉的十分的嚴格。學生的部分,線在智慧財產局也在推動二手教科書的買賣平台,一些拍賣網站也有很多販售二手教科書的平台,所以大家還是可以買到或收集的這些需要的資料。影音媒體使用部分也請大家一定要更加小心,尤其是需要公開播映的影片,一定要採用公開播放版本。大家想看電影也盡量就是使用合法的途徑取得這些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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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銘洋教授 講座現場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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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來賓提問與老師互動 現場來賓專注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