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的「权」和「钱」-智慧财产权讲座

  • 2019-05-01
  • RulingDigital
[ 文/陈韶元 ]

舞蹈系的学生会想:「我们在舞蹈表演中,一定都是剪接一些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由于只采用原音乐一小段内容相继拼凑出来的, 这样我们有违法吗?」文资学院的学生会想:「昂贵的原文教科书我们真的负担不起,若是整本影印仅在课堂上做为学术用途、或是我们自己在家里阅读,这样是不是违法的呢?」大家也都会想:「在宿舍寝室看下载电影,或是烧光盘借同学看,只要不在公共场合播放送,这样应该就不算触法吧!」为了让全校师生可以更加了解智慧财产权与着作权法,以免在不了解的状况下不小心违反了法律,教学与学习支援中心特别在规画了智慧财产权讲座,并专程邀请到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国科会数码典藏国家型科技计画产业平台与规范机制计画主持人谢铭洋教授来为大家介绍智慧财产权与着作权法。

谢教授一开场便与大家分享到:「智慧财产权是智慧与财产的结合,我自己很喜欢这样的结合。有智慧又有财产,这是一件很棒的事。当景气不好的时候,至少我们还有心中的智慧、而智慧就是我们最重要的财产,当然智慧也可以转化成我们的财产、财富。」而在本次演讲中,老师特别将重点放在为大家介绍智慧财产权与着作权。

谢教授提到着作权设立之时主要是鼓励文化的创作、着作可以带来多大的利益呢?大大看看世界首富之一的比尔盖兹,他就是靠着软件的着作而成为世界首富、微软也让世界的发展往前驱动。此外,哈利波特的作者其所累积的财富也已经超过英国女王。而在美术的创作方面,我们更可以看到有许多的创作者其作品在拍卖市场上屡屡开出高价。而这些着作与创作除了其加值性外,更是因为有着作权法的保护而能够维护作品的经济价值。

但是着作权也有一些限制,就是透过这些限制来保护所有人的着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着作权法的第四十四条,而使用项目与范围以及超过这些规范,我们要运用这些着作就必须要特别经过作者的同意并且授权。但是在法律的限制中,也有存在着模糊的地带,在法律规范中常常会使用一些比较大范围的字眼,成为着作权限制的可以空间。这些空间也透过一个个法律个案来做一次又一次的经验,才会让着作权的限制范围越来越清楚。

谢教授也举出一些案列,像是就算在法律系也有需多老师为了让学生更方便阅读,特别将整学期的教材印成一本讲义,作为本学期上课的教材。但是这些老师也常会请教谢教授,这样到底有没有违反着作权法呢?谢教授则分享到:「其实大家要特别注意这样的现象,依法来说这样的行为很明显地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就算说你印的都是外国作者的作品,也是一样的。」除了文字外,谢教授更举到了一位野鸟摄影师的案例,由于这位摄影师的作品拍得非常的好,常常会被学生引用来做报告、或是引用在书籍中,而此为摄影师就运用着作权法的行事诉讼的方式,来对所有引用者提告,然后每个索赔五万元左右。我们可以透过这些个案发现,着作权法有很大的限制力以及规范力。同时,着作权法可以提出刑事诉讼,因为刑事诉讼是可以判刑、所以行事诉讼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而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除了文字外,音乐方份词跟取的着作权是分开的,在戏剧舞蹈方面其演出的内容也是受到着作权的保护。而在表演者的部分,每个表演者呈现的表演也受到着作权的保护。如果一首歌曲的呈现,就包含了五个以上的着作权,如:作曲家、作词家、录音师、演唱人、演奏人都有受到着作权的保护,而在她们所属的部分也想有完全的着作权。此外在摄影、影像、建筑、图像、电脑程式等都有受到着作权的保护。

最后,谢教授也不提的提醒大家着作权的规范下,因为涉及到刑法侵权的限制,大家一定要特别小心。尤其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会在不经意中违反了着作权法,关于着作权法的诉讼真的是可大可小,尤其是在教科书与影音媒体的使用。所有教授师长一定不要违反教科书的限制,因为这几年在教科书方面智慧财产局检举的十分的严格。学生的部分,线在智慧财产局也在推动二手教科书的买卖平台,一些拍卖网站也有很多贩售二手教科书的平台,所以大家还是可以买到或收集的这些需要的资料。影音媒体使用部分也请大家一定要更加小心,尤其是需要公开播映的影片,一定要采用公开播放版本。大家想看电影也尽量就是使用合法的途径取得这些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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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铭洋教授 讲座现场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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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来宾提问与老师互动 现场来宾专注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