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教材制作与智慧财产权」宣导讲座

  • 2019-05-01
  • RulingDigital

- 讲座时间:98年3月19日(四)下午13:30~15:00
- 讲座地点:本校教学大楼C403
- 主讲者:周天 所长

 

[文/陈丽纯]
本校教学与学习支援中心(CTL)于3月19日特别邀请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周天所长主讲,与本校师生分享「数码教材制作与智慧财产权」之议题,畅谈在制作数码教材时应注意的着作权责。首先人事室苏义泰主任为我们开场介绍周天所长,周教授为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法学博士,于83年及86年更荣获中原大学教学卓越教师,在法律科技经历上实为丰富,周所长此次特地以其丰富的经验与本校师生分享,解决本校师生对智慧财产权的疑惑与问题。 
何谓智慧财产权法,乃是出自于六法全书,包括专利法、公平交易法、着作权法、商标法、植物品种与种苗法等,通称智慧财产权法,而与学校数码教材制作议题最为相关之法律则为「着作财产权法」。有鑑于全国各大专院校致力推动教材数码化,此议题不能被忽略,更应被重视!周所长提到学校在推动数码教材制作时,会牵涉的范围不外乎以下两者:一为教学助理协助教师制作数码教材,将课程教材资料加以整理、编辑,加值变得自己的资料后,以多媒体形式呈现于课程网页中;另一为学生自行架设网页,将个人蒐集的资料上传至网页/部落格,公开传送资料。周所长提及艺术大学的数码教材内容可能包含了、文字、照片、音乐、词曲、电影等方式呈现,若内容都是学生自行制作、拍摄的,那就是一个完整的创作,就不会牵涉到别人的着作权;反之,则得注意是否有侵权的内容公开发表。周所长谈到现在台湾不分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全国学校皆在推动数码教材的制作,所以而学校权责单位在推动全校数码教材的同时,也应避免侵犯着作权法。


周所长谈到要了解「智慧财产权」就需先理解着作权法的基本要素,在了解着作权法的基本概念、观念后,才能真正将着作权善加运用。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包含了四个层面:着作人、着作权、着作、着作物四者。例如:掌握实际的物品,买了一本书籍即取得书本的所有权,租书即取得使用权,而作者写得内容文稿即为语文着作,从创作完成时,作者即取得文稿的着作权,着作物可能是书籍、光盘、录音带等形式被纪录,而购买者即取得着作物的所有权,而非着作物的着作权,着作权亦有其时间的限制,并非永久的,即着作人生前与死后50年期间,就是着作人的着作权。周所长更进一步谈到学校再推动数码教材制作的同时,必须注意教材内容是否获得着作财产权人让与权利或授权利用,其内容定义需非常明确,若有约定不明之部分,则被推定为未授权,而授权人也不能未经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学校教师为学校授课需要,得重制他人着作时,应示明其出处,且在合理的范围内,得以改作、散布该着作,但是仅限于非营利教育目的使用之。周教授以数码教材制作案例与本校师生讨论:教师将网络上有趣的文章或是照片,直接以Email夹带档案方式,传送给学生,或是将内容烧录成光盘于课程上播放,这些行为若为经过着作财产权人事前的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于该着作,从事重制、改作、公开上映、公开传输、散布等行为;若于课程教学上使用,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则应注明出处。 
经过周所长精闢的解析后,本校师生对数码教材智慧财产权有初步的了解,让校方在推动数码教材的同时,也能注意到智慧财产权的权责问题;教师于制作课程教材数码化的过程中,能注意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将更精彩的教学内容呈现给学生,提高教学品质;学生在制作个人作品时,也能重视着作引用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最优秀的作品。本次活动反应相当热烈,与会来宾均表示在参与活动后获益匪浅,相信未来在教学或学习历程上均能注意相关智慧财产权的问题,让自己免于侵犯他人着作权之馀,更有优质的教学与学习成就。 
[完整活动影音档可于校内线上观看:http://arts.tnua.edu.tw/ctl/media/media_972.htm]



 

This is an image This is an image
周天 所长所提供的讲义资料 ■讲座现况